当事人:成都顶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22号1栋附1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雷波县2023-2024学年度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和原辅材料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4372023000068)采购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佐证:
1.兴文恒源宏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投诉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
2.涉案项目采购公告、结果公告、招标文件、评审资料及评标报告、评审现场音像资料;
3.雷波县财政局《投诉受理通知书》《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协助调查函》《调查举证通知书》及送达证明材料;
4.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的《关于兴文恒源宏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5.雷波县锦屏初级中学提交的《关于兴文恒源宏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6.井研县奇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答复》及相关证明材料;
7.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的《关于枣庄市银牛面业有限公司认证证书情况的回复》及相关证明材料;
8.“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截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59810.5元(伍万玖仟捌佰壹拾元伍角零分)的罚款。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雷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雷波县财政局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