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财采罚﹝2023﹞ 6号
当事人:四川弘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下南大街2号1栋5楼5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梦真
案由: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在参与“开江县2021年中央和省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任市镇)”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和磋商文件有关诚信投标响应的相关要求,已对本次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
认定以上事实有中共开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问题线索移交函》,当事人作出“关于开江县2021年中央和省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任市镇)”的情况说明及提交响应文件,本次评审涉及的采购开标记录、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报价表、助调查通知书、对当事人的执法调查笔录等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同时,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书面审查了当事人愿意接受处罚、放弃听证权利、希望从轻处罚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次调查活动已终结。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之规定。
二、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结合本案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认识态度,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如下:
处以四川弘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采购金额千分之五(1680000元×5‰)的罚款8400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电子缴款通知书(附后)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