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开财采﹝2023﹞99号)

开江县 2023-09-25 00:00:00

开江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财采﹝2023﹞99

一、投诉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金牛区飞美燕机械设备经营部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同善桥南街9号

联系人:蒲勇

联系电话:18482023733

被投诉人:开江中学实验学校

地址: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西大街220号

联系人:杨波

联系电话:0818-8228899

采购代理机构:开江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橄榄路369号政务中心5楼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0818-5282223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投诉人金牛区飞美燕机械设备经营部认为开江中学实验学校采购人“直饮水设备及学生宿舍、智慧黑板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N5117232023000046)包号:采购包1”询价文件的内容违法,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满意开江中学实验学校2023年94日对其提出质疑答复于同月14日提起投诉本机关收到后经审查,认为投诉符合规定,决定予以受理。之后,本机关向与投诉有关当事人送达《投诉受理通知书》《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一份。针对所有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答复说明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有关材料,本次投诉事项已审查终结。

  • 投诉事项内容

1、询价通知书(货物类)设置:签合同前提供龙头商用直饮水设备一体机1、龙头商用直饮水设备一体机2、宿舍上下床、智慧黑板、壁挂式展台、有源音箱、麦克风样机一台。如其承诺的技术参数与提供原件资料、样机不一致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此设置不合法。

事实依据:

询价通知书(货物类)

注:以上参数均为实质性指标,不允许有负偏离。否则,作为无效投标物理,技术参数要求的相关认证证书及检测报告成交后提供原件备查。签合同前提供龙头商用直饮水设备一体机1、龙头商用直饮水设备一体机2、宿舍上下床、智慧黑板、壁挂式展台、有源音箱、麦克风样机一台。如其承诺的技术参数与提供原件资料、样机不一致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本项目的核心产品为智慧黑板。

询价通知书(货物类)设置:签合同前提供龙头商用直饮水设备一体机1、龙头商用直饮水设备一体机2、宿舍上下床、智慧黑板、壁挂式展台、有源音箱、麦克风样机一台。如其承诺的技术参数与提供原件资料、样机不一致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此设置不合法。

此设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违反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

2、采购人开江中学实验学校在质疑回复中称,我部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质疑,我部质疑已经超出法定期限,并且其依据该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驳回投诉。

首先采购人开江中学实验学校没有权利驳回投诉,驳回投诉的权利属于开江县财政局,其次我部寄出质疑函日期是2023年8月24日。开江县财政局可通过顺丰查询快递单号:SF6092319796993足以证明我部以下内容。

我部于2023年8月17日报名并获取项目名称:直饮水设备及学生宿舍、智慧黑板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5117232023000046、包号:采购包1的询价通知书(货物类),我部在获取到询价通知书(货物类)后,觉得部分条款不合理不合法,我部在2023年8月24日以顺丰快递(快递单号SF6092319796993)递交质疑函给开江中学实验学校,并按以下询价通知书(货物类)规定的联系方式地址寄送。

我部所递交的质疑函通过快递单号查询,在2023年8月25日就开始进行派送,但因电话无人接听/关机/无信号,暂无法联系到收方客户无法送达,我部通过电话联系也同样和快递员反馈一样无人接听联系不到人。在2023年8月26日继续开始派送,仍然因电话无人接听/关机/无信号,暂无法联系到收方客户无法送达,我部通过电话联系也同样和快递员反馈一样无人接听联系不到人,并且从2023年8月27日联系到2023年9月1日,终于才在2023年9月1日第一次打通采购人的电话才将质疑函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在2023年9月4日电话回复,我部所递交质疑函,他将我部质疑函原件全部寄回给我部……。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修改相关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被投诉人答复称

我单位于2023年9月18日收到开江县财政局投诉答复通知书《开财采〔2023〕97号》文件,投诉人金牛区飞美燕机械设备经营部不满意我单位于2023年9月4日就“直饮水设备及学生宿舍、智慧黑板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5117232023000046”询价通知书的质疑内容所作出以下回复:

一、金牛区飞美燕机械设备经营部的质疑设置不合法的问题

经核实:质疑事项不成立。因本次采购为询价形式,带“★”的为实质性参数要求,对项目提供样品是针对中标后的供应商对承诺的技术参数与提供原件资料、样机与采购文件要求是否一致。否则,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并且采购文件中并没有规定要对样品进行检测以取消成交资格,采购文件规定的是提供虚假材料取消成交资格。因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所述“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况,亦未表达第六十八条所述“改变评审结果”的用途,仅用作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材料。

“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二、学校在2023年9月4日回复中称金牛区飞美燕机械设备经营部质疑超出时限的问题

针对我单位于2023年9月1日收到质疑文件后回复由于质疑已经超出法定期限,我单位驳回的情况。经查系我单位工作人员对相关政策的误解,理解为该公司应从获取招标文件起至我单位收到质疑函7个工作日内有效,故进行第一次书面回复不予受理,后经对政策咨询,我校及时在2023年9月7日针对该公司质疑的问题依法进行了第二次书面回复,投诉人金牛区飞美燕机械设备经营部于2023年9月8日签收成功(快递单号:1213575162633),第二次质疑回复在规定的时限内。

六、经审查查明

2023年810日,开江县政府采购中心(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开江中学实验学校(简称采购人)委托,拟对直饮水设备及学生宿舍、智慧黑板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5117232023000046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报价并共同编制本次询价通知书,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s://zfcg.scsczt.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本项目询价文件规定潜在供应商进入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的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登录方式及地址: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s://zfcg.scsczt.cn/)首页供应商用户登录采购一体化平台,进入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免费获取采购文件。为此,询价文件涉及的获取时间、方式及地址,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方式投标人须知等相关内容已明确,投诉人及其他供应商已规定时间内获取并下载了询价文件。之后,投诉人成交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虚假响应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由,于2023年824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以提交质疑函超出限期为由不予受理。2023年9月6日,采购人通过内部自查收件时间,发现未超过质疑限期,并依法作出书面答复,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为此,投诉人在规定时间之内,依法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期间,本次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询价文件要求,2023年824依法组成询价小组实施评审工作,共3家供应商进入报价程序。之后,询价小组根据本次评审方法和标准,依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文件,决定重庆水侠渝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并于同月    25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目前,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在受理之后,针对投诉人提出的相关内容事项,依法向其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对询价文件涉及“承诺的技术参数与提供原件资料、样机不一致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此设置不合法”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截止发文之日止,本机关未收到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认定以上事实,有本次询价通知书、询价公告、评审情况表、询价报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确认书、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投诉书、投诉答复书等在卷佐证,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七、本机关认为

(一)“询价通知书(货物类)设置:签合同前提供龙头商用直饮水设备一体机1、龙头商用直饮水设备一体机2、宿舍上下床、智慧黑板、壁挂式展台、有源音箱、麦克风样机一台。如其承诺的技术参数与提供原件资料、样机不一致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此设置不合法”投诉事项是否成立

本次采购项目涉及广大学生和教职人员的身体健康,提供优质直饮用水设备和教学设施所涉及技术参数,是体现产品性能和采购需求。

为此,该询价通知书在第三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提出“参数均为实质性指标,不允许有负偏离,否则,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技术参数要求的相关认证证书及检测报告成交后提供原件备查。签合同前提供龙头商用直饮水设备一体机1、龙头商用直饮水设备一体机2、宿舍上下床、智慧黑板、壁挂式展台、有源音箱、麦克风样机一台。如其承诺的技术参数与提供原件资料、样机不一致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本项目的核心产品为智慧黑板之规定是在采购活动成交之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前,采购人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等方式,检查供应商是否履约验收的标准,并不限制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的有效响应。如发现供应商其承诺的技术参数与提供原件资料、样机不一致的,对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不影响对评审结果的改变,故此设置内容并不违法。

同时,询价通知书在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中明确记载了验收标准和方法,已经向供应商告知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次投诉处理事项涉及相关验收履约部分,采购人在严格执行上述标准,为确保该项目的有效实施和监管,并无不当。

事实上,投诉人认为该设置不合法,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认定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采购人开江中学实验学校在质疑回复中称,我部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质疑,我部质疑已经超出法定期限,并且其依据该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是否成立

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投诉书内容和采购人于2023年9月6日作出的质疑答复,认定该质疑函于2023年9月1日被采购人收到,采购人以该质疑函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并以书面方式答复驳回投诉,实属不当。但又在规定时间内能及时自查纠正,并再次以书面答复,不属于本次投诉涉及的采购人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和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情形。鉴于本次投诉事项不属于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范围,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八、处理结论

综上,本机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五十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经过依法议后决定如下:

一、金牛区飞美燕机械设备经营部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继续开展本次采购活动。

本决定书将依法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如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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