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开财采﹝2023﹞ 15 号
一、投诉当事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南昌胺玥诺工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路新二区36栋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熊伟
授权委托人 :涂晓东
联系电话:18782092659
被投诉人:开江县政府采购中心
通讯地址:四川省开江县开江县橄榄路369号政务中心5楼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818-5282220
采购人:开江县农业农村局
通讯地址: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西大街330号
联系人:陈焮
联系电话:0818-8225633
相关供应商:达州市巴黍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马踏洞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军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南昌胺玥诺工贸有限公司不满意开江县政府采购中心就 “2022年优质稻种植结构调整示范县采购优质稻种子、再生稻叶面肥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7232023000008)”所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决定同日受理,并分别向有关当事人送达《投诉受理通知书》、《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开江县政府采购中心在规定时间内,针对投诉事项向本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依据、投诉情况说明和有关材料,本次审查已终结。
三、投诉事项及内容
1.根据中标公示结果,供应商达州市巴黍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供应商地址未完整提供。
2.中标单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关于制造商安徽荃银超大种业有限公司、四川天宇种业有限公司、四川华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绿海种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宜字头种业有限公司,公示中的品牌:天香、蜀丰、野香优、宜字头品牌均不是制造商的品牌,为盗用他人注册品牌。天香为盐城天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野香优为广西绿海种业有限公司、蜀丰为简阳市蜀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宜字头为宜宾市农业科学院。而非供应商提供的制造商,中标单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中标单位的分项报价表中制造商品牌为虚假响应招标文件,应按废标处理。
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2022年优质稻种植结构调整示范县采购优质稻种子、再生稻叶面肥盗用他人品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虚假响应招标文件,虚假响应应按废标处理;
2.代理公司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公示,存在违规操作,应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第17条处理;
3.我单位有保留进一步将实名向纪委举报的权力。
五、被投诉人答复
南昌胺玥诺工贸有限公司就“2022年优质稻种植结构调整示范县采购优质稻种子、再生稻叶面肥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7232023000008)”提起的投诉事项,现说明如下:
投诉事项1:根据中标公示结果,供应商达州市巴黍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供应商地址未完整提供。
说明事项1:中标结果公示页面供应商地址信息系一体化平台自动获取,我中心仅能编辑“公告标题、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公告期限、其他补充事宜、采购人信息、采购代理机构信息、项目联系方式、其他”8项公告内容,无法编辑供应商地址信息,且经联系一体化后台工作人员核实,供应商地址信息未完整提供的原因系供应商的基础信息未完善。因开江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3月15日已对该项目进行合同公告,所以无法进行结果更正。建议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对供应商的基础信息填写作必填项设置。(详见相关图片)
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关于制造商安徽银超大种业有限公司、四川天宇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绿海种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宜字头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公示中的品牌:天香、蜀丰、野香优、宜字头品牌均不是制造商的品牌,为盗用他人注册品牌。
说明事项2: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等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评审委员会仅就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不对真实性进行核实。《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的核实不属于我中心职责范围内,建议投诉供应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六、经审查查明
2022年2月3日,采购人开江县农村农业局就“2022年优质稻种植结构调整示范县采购优质稻种子、再生稻叶面肥采购项目”委托专家进行需求论证报告,同月10日,采购人与开江县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拟对2022年优质稻种植结构调整示范县采购优质稻种子、再生稻叶面肥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并于同月13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以公告形式发布,兹邀请符合本次投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
本次招标文件涉及“第一章 投标邀请……六、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方式及地址:(一)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详见采购公告或邀请书;(二)在招标文件获取开始事件前,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本项目招标文件上传至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免费向供应商提供。供应商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成功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将收到已获取招标文件的回执函。未成功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不得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8询问、质疑和投诉 二、供应商询问、质疑的答复主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的询问、质疑由开江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除采购需求外的采购文件的询问、质疑由开江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询问、质疑由开江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答复。……;第三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3.3 技术要求 采购包1:一、采购清单及服务要求 技术要求:…2.为了分散种植风险,实现品种多样性,确保开江县水稻大面积生产安全,投标供应商在玉龙优1611、川康优6308、川康优637、川优8213、锦城优雅禾、川康优丝苗、川优五山、川优8377、野香优油丝、野香优959、宜香4245、仲旺丝苗等12个品种中任意选择3-5个品种。…”等相关内容。之后,各供应商对该采购文件进行下载,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提出质疑。
截止2023年3月6日9时30分,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次招标文件规定,对共计4家供应商所提交投标文件,经解密成功后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开标及评标活动。达州市巴黍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响应文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任选品种与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要求一致,和《分项报价表》所载明的部分品种存在差异。经过评审结束,确定达州市巴黍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投标报价6048000.00元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经过现场监督及复核人员确认评审结果符合规定,出具政府采购项目复核报告,于次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该合同包1存在供应商地址缺失、主要标的信息涉及货物类品牌载明“超大牌、天香、蜀丰、野香优、宜字头”与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相关内容不一致。之后,投诉人于同月13日针对中标(成交)公告中标供应商地址缺失、公示品牌与中小企业声明函品牌不一致,分项报价表系虚假响应文件、涉嫌盗用品牌参与投标为由,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同月14日收到后,答复认为质疑不成立。
另查明,达州市巴黍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响应文件时已提交营业执照扫描件,载明其住所为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马踏洞路11号,其公司地址准确有效、可供公众查询。
以上事实,有南昌胺玥诺工贸有限公司投诉书;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通知书;涉案项目相关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七、本机关认为
(一)针对投诉人有关“根据中标公示结果,供应商达州市巴黍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供应商地址未完整提供”的投诉事项是否成立?
根据本次采购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的要求,所有投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进行编制,投标人应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投标(响应)客户端,使用客户端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进行注册、完善相关信息,但达州市巴黍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完善自身信息,导致发出公告时中标结果公示系统未能获取到供应商地址,故存在该内容填制空白。因此,该投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依法成立。
(二)针对投诉人有关“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产品制造商的品牌与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公示的品牌无法对应,中标单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其分项报价表中制造商品牌为虚假响应招标文件”的投诉事项是否成立?
经本机关调查发现,本次招标文件涉及“第三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3.1采购项目概况……;3.3技术要求 采购包1: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一、采购清单及服务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为了分散种植风险,实现品种多样性,确保开江县水稻大面积生产安全,投标供应商在玉龙优1611、川康优6308、川康优637、川优8213、锦城优雅禾、川康优丝苗、川优五山、川优8377、野香优油丝、野香优959、宜香4245、仲旺丝苗等12个品种中任意选择3-5个品种”等规定,达州市巴黍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已经选择“川康优丝苗、锦城优雅禾、川康优6308、野香优959、宜香4245”这5个品种,完全符合该技术及商务要求,另与提供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和许可证的品种名称一致,足以证明其响应内容的合法性。对此,中标供应商已向本机关作出书面说明,明确该分项报价表存在品种的笔误。
结合上述事实,中标供应商所任选产品品种(川康优丝苗、锦城优雅禾、川康优6308、野香优959、宜香4245)经过专家评审通过,与该供应商使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在线”提交投标文件过程中,因编制分项报价表的品种出现笔误,导致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在自动获取上述信息后,与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无法对应。根据本次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4.7投标报价(实质性要求) 一、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二、投标人每种货物及服务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三、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规定予以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确认,并加盖投标人(法定名称)电子签章,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其投标无效”之规定,即使在报价过程中存在品种错误,但对报价并无实质性要求。故投诉人所称中标供应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分项报价表中制造商品牌为虚假响应招标文件无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依法不成立。
综上所述,鉴于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缺乏供应商地址,部分品牌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一致,系中标供应商在编制分项报价表存在的笔误,责令其限期作出整改措施外,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应当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八、处理结论
综上,本机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经过依法评议后决定如下:
一、南昌胺玥诺工贸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一成立,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依法认定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责令中标供应商限期作出整改措施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本决定书将依法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如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