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财政采〔2023〕41号)

市中区 2023-09-21 00:00:00

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

乐中财政采〔202341

当事人:四川丹佛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剑涛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中利路1号北欧知识城3G创智广场3栋15层6号

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2021年10月11日参加了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乐山市第一次森林火灾风险普查服务项目(项目编号:511102202100079)竞争性磋商采购,并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但你单位提交的响应文件中部分技术人员(黄焱焱、辛宁、陈薇薇)的证书为虚假证书以上事实有公司提交响应文件调查笔录等为证

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处以6500.00元的罚款(按采购金额1300000.00元的千分之五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滨江路分理处;收款人名称: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8811012000317236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乐山市财政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

    202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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