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赛格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4P89E1R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古东关街道美好盖家1-4-1
法定代表人:王波
经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参加江安县铁清镇2022年撤并建制村和自然村通组路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5232023000012)竞争性磋商,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项目负责人(李锐)的交通安全生产合格证(B证),2023年6月26日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2023年8月8日,我局向江安县铁清镇人民政府和你公司出具《调查答复通知书》,《调查答复通知书》要求答复人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作出书面答复,答复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供该项目负责人(李锐)有效的交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证明。我局登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公共平台也无法查询到你公司项目负责人(李锐)的交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的相关信息。2023年9月7日15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江安县市民中心八楼第一评标室对采购人和你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你公司相关人员在询问过程中承认该证书为伪造证书。综上所述,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事实成立。
以上事实有:四川赛格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调查答复通知书的复函》、江安县铁清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查答复通知书的复函》、江安县铁清镇2022年撤并建制村和自然村通组路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公共平台查询截图、四川赛格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响应文件和我局《政府采购监督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1464993元千分之五即人民币7324.96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2023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的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将上述罚款缴入江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户名:江安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00287562260010001,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江安县支行,项目名称:罚没收入)。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联系电话:0831-263200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安县财政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