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珙县2023-2025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营养改善计划原辅材料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珙县鑫友安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珙县巡场镇环城路北一段66号
被投诉人:珙县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珙县巡场中心路铁路桥西1号
相关供应商:宜宾悦资种植专业合作社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金坪镇民强村高屋社5号附1号
三、案件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合同包1中标供应商宜宾悦资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和实质要求,其声明函无效,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政策待遇,资格审查不合格。
投诉事项2:宜宾悦资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物声明不齐全,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政策待遇,资格审查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珙县2023-2025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营养改善计划原辅材料采购项目质疑答复》、《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的投诉答复说明和材料、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四、处理结果及依据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起的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该两项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