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地 址:
被投诉人
地址: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3年7月28日就“检验外包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1172023000168)”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8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8月1日收悉。经过初步审查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8月7日向投诉人发出限期补正材料告知书,补正内容本机关于2023年8月10日收到,经审查补正后的投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处理期间,本机关依法查阅了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材料等相关资料,依法要求被投诉人、采购人成都市郫都区第二人民医院就投诉事项作出答复,并依法暂停采购活动,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
投诉事项2:
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二均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驳回投诉。
成都市郫都区财政局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