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结果公告(西财采改〔2023〕7号)
西充县医疗保障中心:
通过检查发现 你单位存在未落实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制度 、未按政府采购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等 问题 , 具体情况如下:
一、存在问题
( 一 )未落实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制度
2021年你单位采购打印机未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川财规(2020)11号)等规定。
( 二 )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有待细化完善
你 单位 现 有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不够细化、完善,可操作性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和《南充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南财采〔2021〕16号)之规定。
二、未落实公务车服务定点采购制度
你单位2021、2022年公务车公务车燃油费、保险、公务车维修费未落实定点采购政策,违反《西充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西充县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全省公务用车有关服务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西机管发(2021)5号)等规定。
二、 处理 意见
针对你单位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和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之规定, 责令你 单位 在收到本整改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并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避免在今后工作中出现类似问题。
西充县财政局
202 3 年 7 月 2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