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山市市中区剑峰镇生猪园区种养殖循环建设设备采购问题的处理决定

市中区 2023-09-19 00:00:00


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

关于乐山市市中区剑峰镇生猪园区种养殖循环建设设备采购有关问题的处理决定

乐中财政采〔202330

四川易莱优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参加了乐山市市中区剑峰镇人民政府生猪园区种养殖循环建设设备采购(项目编号:5111022023000053)的竞争,并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但资中县财政局已于2023年8月7日对该公司作出了“0.86万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因此该供应商不具备具参加该项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

经调查,资中县财政局于2023年8月7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寄往四川易莱优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记载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新民镇柏树村1组,并于2023年8月8日送达,但由于该公司办公地点已于2023年6月19日搬迁至成都市金牛区华侨城创想中心A座607号,导致该决定书于2023年8月9日被退回至资中县财政局,所以该公司在2023年8月8日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时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知晓已经被作行政处罚,不存在主观过错。以上内容有调查笔录、四川易莱优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邮政快递单资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对该事项处理决定如下:对四川易莱优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但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

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

2023年8月18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