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中区 2023-09-19 00:00:00

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财政采〔2023〕29

当事人:四川省中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成忠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12号1栋2单元13层1315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参加了剑峰镇四家沟村种植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编号:5111022023000034)竞争性谈判,并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该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强调了:“供应商在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时,需从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采购一体化平台”)供应商库中选择本单位没有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人)作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人)”,但2023年7月3日剑峰镇向我局报告你公司声明拟派项目经理陈涛还在担任越西县2022年第二批农村公路安保工程项目经理。你公司声称越西县2022年第二批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项目经理已经变更且该项目已竣工验收,并于2023年7月6日向我局提交了越西县2022年第二批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建筑工程项目经理变更表以及竣工验收报告,但经越西县交通运输局核实这两份材料均为造假。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建筑工程项目经理变更表以及竣工验收报告剑峰镇提交的《情况报告》、越西县交通运输局提供的《关于<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协助调查函>的回复》、调查笔录、响应文件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以及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645.51元(大写:人民币陆仟陆佰肆拾伍元伍角壹分,按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滨江路分理处;收款人名称: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8811012000317236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乐山市财政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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