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乐中财政采〔2023〕40号
投诉人:
通讯地址:南充市顺庆区望天坝1号汇金广场1幢1层237号
联系人:张蓉 联系电话:17383760097
被投诉人: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肖坝路108号
联系人:段亮江 联系电话:18080648123
相关供应商: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99号2幢2楼
联系人:张莹 联系电话:18081321640
四川开元众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就乐山市斑竹湾实验学校教学设备等采购(项目编号:N5111022023000056)采购文件中要求“所投智慧黑板……通过温室气体核查符合ISO14064体系低碳体系标准”向乐山市斑竹湾实验学校提出质疑,质疑函于2023年8月17日签收,但截至2023年9月1日四川开元众创科技有限公司未收到乐山市斑竹湾实验学校的质疑答复,遂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我局于2023年9月2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后,已依法予以受理。
受理投诉后,我局向乐山市斑竹湾实验学校、四川锐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以上两个单位均针对投诉事项向我局提交了答复说明。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ISO14064作为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标准家族中的一员,于2006年正式发布。该标准旨在帮助组织进行温室气体排放及移除的量化报告。该ISO体系针对的对象为组织,通常为企业、制造商等,而不是针对产品,产品是无法通过该体系。而产品的制造商是否符合ISO14064体系,也与本项目合同履约无关,不应该作为参与项目的必要条件。
被投诉人答复称:
本项目询价文件中触控一体机参数要求明确指出的是“所投智慧黑板制造商通过温室气体核查符合ISO14064低碳体系标准的相关要求”,要求的是“制造商”而非投诉人所称“要求产品产品符合ISO14064体系认证”。
ISO相关的所有体系认证本身就是针对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的认证而非产品,要取得ISO体系认证是需经过严格审核,层层把关。其中就包括了对产品提升能源与物料使用效率,降低营运成本,节能降耗、保护环境等相关措施。因此,产品制造商是否符合ISO14064体系,与产品相关,与保障货物质量及落实政府采购节能降耗、绿色低碳、保护环境等政府采购政策相关,与本项目合同履约相关,可以作为参与项目的必要条件。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
标的名称触控一体机中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第20条为:“质量保证:所投智慧黑板制造商获得SPCA 5级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证书,通过温室气体核查符合ISO14064低碳体系标准的相关要求,通过视觉舒适度(VICO)体系认证,并达到视觉舒适度A 级或以上标准;提供以上证书扫描件”,本条中明确要求的是“所投智慧黑板制造商通过温室气体核查符合ISO14064低碳体系标准的相关要求”,要求的是“制造商符合”而非投诉人所称“要求产品符合”。
另,触控一体机为本项目核心产品,采购人要求产品制造商符合ISO14064体系认证,优选节能低耗、绿色环保的产品及制造商属于正常合理要求,且现今市面上主流品牌制造商均能满足。
经审查查明:
1.乐山市斑竹湾实验学校教学设备等采购(项目编号:N5111022023000056)于2023年8月10日发布询价公告,于2023年8月17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乐山市斑竹湾实验学校与成交供应商四川锐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签订了合同,且成交供应商已于2023年8月23日履约。
2.投诉人于2023年8月15日获取采购文件,2023年8月16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质疑函于2023年8月17日签收,但截至2023年9月1日投诉人未收到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遂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我局于2023年9月2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后,于2023年9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
第一,采购文件中触控一体机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第20条:“质量保证:所投智慧黑板制造商获得SPCA 5级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证书,通过温室气体核查符合ISO14064低碳体系标准的相关要求,通过视觉舒适度(VICO)体系认证,并达到视觉舒适度A 级或以上标准”,其中“通过视觉舒适度(VICO)体系认证,并达到视觉舒适度A 级或以上标准”的对象应当是“智慧黑板”,若此段以“所投智慧黑板制造商”作为主语,将与之有冲突,因此该性能指标主语表示不清楚,采购人该请形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之规定。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四条:“获得认证证书的,……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之规定,制造商通过了ISO14064认证并不代表其生产的智慧黑板通过了节能、环保认证,并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中明确了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而被投诉人及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多张ISO14064认证证书,其认证机构均不在该机构名录中,这也能说明通过了ISO14064认证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并不一定通过了节能、环保认证。另外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第二条:“……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之规定,判断是否是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的依据应当是产品认证证书,而非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由此可见ISO14064认证与实际需求并不相适应。采购人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故投诉事项成立。
另外,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情况,本机关将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财政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