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天启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界牌社区官河路168号-4
当事人:江苏百耀教学仪器有限公司
地 址:泰州市寺巷街道屠桥社区11组19号
二、基本情况
经立案调查,江苏天启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百耀教学仪器有限公司在“旌阳区国信区建设区域优质均衡学校音体美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6032022000139)”中恶意串通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阳市旌阳区财政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