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旌阳区 2023-09-18 00:00:00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天启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界牌社区官河路168号-4

       当事人:江苏百耀教学仪器有限公司

       地  址:泰州市寺巷街道屠桥社区11组19号

二、基本情况

       经立案调查,江苏天启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百耀教学仪器有限公司旌阳区国信区建设区域优质均衡学校音体美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6032022000139)恶意串通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起行政诉讼。

                             德阳市旌阳区财政局

20238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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