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成都天福地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成都高新区天晖中路56号1栋11层10号
被投诉人1:德昌县麻栗镇人民政府,地址:德昌县麻栗镇民主村156号
被投诉人2:四川俊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德昌县清泉街89号二楼
三、基本情况
成都天福地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四川俊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就“德昌香稻现代产业园智慧农业园区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5134242023000084)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8月17日收到投诉书,于2023年8月21日要求投诉人补正,于2023年8月23日收到补正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4:GB/T24689.6-2009、GB/T24689.1-2009、GB/T24689.2、GB/T19064、GB/T4208、GB/T24689.5-2009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只能作为实质性要求,不能被量化,不能被作为评分项,该项目将不能被量化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作为了评分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投诉事项5-6: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项目一般技术、商务要求二、项目技术项三、虫情设备1.虫情监测系统(10)、(12)的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投诉事项7:灯头为动物卡通外观造型评判标准太具有主观性,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8: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项目一般技术、商务要求二、项目技术要求备注:3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不合理性,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原件查验的规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就是说采购人可以对中标供应商不查原件,对中意的供应商要查原件,形成了对供应商差别对待,使我公司无法针对违法法规的要求做出响应,排斥了我公司参与本项目,损害了我公司参与项目的合法权益,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9:此评审项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因素扣分总和大于总分值、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采购人于2023年7月25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德昌香稻现代产业园区智慧农业园区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于2023年8月9日组织开标、评审,于2023年8月21日发布该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本项目所有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德昌县财政局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