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绵财投诉处字〔2023〕第22号
一、项目编号:N5107012023000255
二、项目名称: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11栋公寓家具设施更换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帆俊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清风街243号、245号
被投诉人1:绵阳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绵阳市游仙区仙人路一段32号
被投诉人2:绵阳鑫远俊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绵阳市涪城区飞龙南路19号西科·海德花园5栋商业楼1层
四、基本情况
- 四川帆俊科技有限公司不满意绵阳鑫远俊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就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11栋公寓家具设施更换项目(项目编号:N5107012023000255)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8月2日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本机关于2023年8月3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文件未根据采购需求特点和法定适用情形选择采购方式。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样品,不合理。
投诉事项3:该采购文件评审因素的分值权重设置不合理,主观评审分值太高,评审因素的设定、细化和量化不合理,不科学,给予评审专家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投诉事项4:采购文件将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无关的认证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及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投诉事项5:采购文件未合理设置提供检测报告的相关要求。存在限制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排除了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其他合法认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不成立,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投诉事项4、5均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绵阳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