壤塘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壤财采监〔2023〕60号)

壤塘县 2023-09-15 00:00:00

当事人:四川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址:成都市郫都区百草路366号萃峰国际17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参加了壤塘县自然资源局实施的《南木达镇、中壤塘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含控规及两个村规)项目》(项目编号:5132302021000009)政府采购项目的开评标活动,根据磋商小组评审,采购人确认你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对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并向你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

你公司在参加《南木达镇、中壤塘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含控规及两个村规)项目》(项目编号:5132302021000009)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邀请北京中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四川正城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协助参与该项目投标活动,并指派你公司人员分别代表以上三家公司参与开评标活动,最终谋取中标,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

以上事实有《四川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南木达镇、中壤塘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含控规及两个村规)项目的投标说明、《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关于南木达镇、中壤塘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含控规及两个村规)项目》的情况说明、《四川正城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关于南木达镇、中壤塘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含控规及两个村规)项目》投标的情况说明、《北京中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关于南木达镇、中壤塘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含控规及两个村规)项目》投标的情况说明、《四川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唐宁讯问笔录》、《四川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刘洁讯问笔录》、《北京中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张宜讯问笔录》、《四川正城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柏宇讯问笔录》、《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雷欢讯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2300000元)千分之的罚款,即:23000(大写:贰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壤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壤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壤塘县财政局

                                                                    202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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