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汉源县金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地 址: 汉源县新县城黄岗路城镇B地段B6131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在2022年12月7日参与井研县镇阳镇产业园区灌溉控制设备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5111242022000098)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
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之规定。你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以上事实有井研县镇阳镇产业园区灌溉控制设备建设项目(编号:N5111242022000098)竞争性谈判文件、汉源县金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汉源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关于核实汉源县金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情况的复函》、汉源县金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向你公司寄送了《井研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井财采〔2023〕10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寄回《行政处罚异议书》,经审查,对你公司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3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缴款编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本机关开具正式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
收款单位:井研县财政局
缴款编码: 5111242300000001378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
井研县财政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