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度在检查你单位受富顺县中医院委托代理的“富顺县中医院同心院区业务楼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消毒清洁设备采购(项目编号:510322202100051)”,发现你单位存在:
一、未按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招标文件未明确中小企业所属行业,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响应所属行业为货物,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无此行业。违反了财库〔2020〕46号第12条第6项的规定。
二、更正内容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未顺延开标时间。
该项目于2021年6月15日发布采购公告,6月25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为关于第六章技术商务和服务条款中对技术参数的修改,可能影响投标供应商编制采购文件,距离开标时间不足15日,未顺延,于2021年7月6日开标。违反了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1条第2款的规定。
三、未妥善保管采购文件。
代理合同第三中第(五)项约定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开标活动、第五中第(二)的第10项约定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归档资料各一份,但检查时代理机构说明投标文件、视频监控资料在采购单位,未提供检查。
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请你单位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学习,完善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307室。
联系单位:富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联系地址:富顺县富世街道顺城街318号
联系电话:0813-7101851
富顺县财政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