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被投诉人:
采购人:
相关供应商:
四川省一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泸县政府采购中心就“泸县综合档案馆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521202300010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7月2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由于提供的投诉书不符合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并于2023年8月7日收到相关补正材料,经审查,补正后的《投诉函》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
投诉事项2:
……
投诉人请求:
本次评审结果无效,依法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调查情况
……
三、审查查明
……
四、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另外,招标文件在第一章-四、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中已明确“(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采购包1(合同包一):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招标文件同时又在第三章3.5项规定:“二、本项目包含有4个小额零星产品冰箱、电视机、电热水器1、电热水器2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对上述4个产品不提供中小企业承诺函”。上述规定存在前后矛盾的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该项目废标。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财政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