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泸县财采〔2023〕85号)

泸县 2023-09-12 00:00:00

投诉人

四川省一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

泸县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人:

泸县档案馆

相关供应商:

泸州市江阳区优亨办公用品商行

四川省一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泸县政府采购中心就泸县综合档案馆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521202300010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72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由于提供的投诉书不符合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我局于202381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并于202387日收到相关补正材料,经审查,补正后的《投诉函》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我局于202387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评审专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流程进行评审对中小企业政策认知出错,招标文件出现重大问题冰箱、电视机、电热水器1、电热水器2”未体现中小企业政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终止评审,对我单位合法利益构成损害。

……

投诉事项2

我公司应该通过资格审查

……

投诉人请求:

本次评审结果无效,依法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调查情况

……

三、审查查明

……

四、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另外,招标文件在第一章-四、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中已明确(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采购包1(合同包一):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招标文件同时又在第三章3.5项规定:二、本项目包含有4个小额零星产品冰箱、电视机、电热水器1、电热水器2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对上述4个产品不提供中小企业承诺函。上述规定存在前后矛盾的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该项目废标。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财政局    

202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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