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地 址:
被投诉人:
地 址:
投诉人就金堂县公安局电子警察信息系统建设采购项目(货物为主)(采购项目编号:N5101212023000106)于2023年8月3月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8月4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投诉书中无投诉人邮编、被投诉人的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提起投诉的日期,且未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投诉书也未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8月10日要求你公司补正。你公司未按照补正期限补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人提起的投诉。
金堂县财政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