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四川永洪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胡蓉。
被投诉人:四川盛世同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乐青路520号。
法定代表人:杨加群。
委托代理人:周巧玲。
采购人:乐山市港航中心,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泊水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刘敏。
委托代理人:徐高攀。
投诉人四川永洪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洪船舶)不服四川盛世同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就乐山市港行中心30m级应急抢险救助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1012023000169)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8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钢质一般船舶三级I类及以上资格,不合理,不合法。对具有钢质一般船舶三级III类资格潜在供应商存在歧视性、限制性、排斥性。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四川永洪船舶有限公司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