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四川宏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0号1栋1单元7楼7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福。
委托代理人:李代强。
被投诉人:四川宏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段1085号5楼9号(如家商旅酒店五楼)。
法定代表人:彭银全。
委托代理人:朱叶。
采购人:乐山市公安局,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邓华。
委托代理人:刘峰基。
投诉人四川宏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四川宏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就乐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耗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1012023000113)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8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一,评分项目实施方案未细化、量化。
投诉事项二,评分项目售后服务方案未细化、量化。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四川宏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