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 当事人
当事人:雅安市茗蒙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3MA6900B573
地 址: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西蒙路1号
二、基 本情况
经查,雅安市茗蒙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在参与“雅安市名山区第三中学电教站-名三中新建学生微机室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5118032023000019)中响应的教师用电脑显示器型号“P22VG5”配置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为虚假响应,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雅安市茗蒙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因该公司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本次也属于初次违法,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雅安市茗蒙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雅安市名山区财政局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