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东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新龙广场12号楼507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阿七镇水塘村村委会道路硬化项目”(项目编号:N5134012022000020)监督过程中,发现江苏东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违法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江苏东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3,775.89元(按照本项目采购金额的千分之十计算)列入不良信用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西昌市财政局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