冕财采〔2023〕19号
冕宁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金牛区飞美燕机械设备经营部因不满意冕宁县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建设 (泸沽中学初中部考点)(项目编号:N5134332023000107)投标文件质疑的回复函,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遇。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投诉人:金牛区飞美燕机械设备经营部
地 址:四川省青羊区同善桥南街9号
邮 编:610036
联系人:蒲勇
联系电话:18482023733
被投诉人:冕宁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
地 址: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人民路144号
邮 编:615600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834-6723254
查明的事实基本情况
查明的事实:
涉案项目于2023年7月10日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2023年7月14日开标;2023年7月17日发布中标公告;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予以受理。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法调取、审阅了该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投诉涉及的质疑事项和投诉事项依法向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核查情况如下:
1.竞争性谈判文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我局在接到该投诉时对该投诉事项引起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调查该投诉事项,并向有关部门进行协查,对采购文件进行复核。由于该项目属于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建设,对设备的主要参数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建设要求,且符合文件参数要求的厂家众多,并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不成立。
依据: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三、 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四、 权利告知
若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冕宁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冕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冕宁县财政局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