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规范和统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维护评审专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结合四川实际,财政厅修订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现将《标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4年,财政厅制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评审专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不断壮大,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不断规范,《指导意见》已经不适应管理要求。为解决实践中反映的问题,适应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的变化,针对支付主体不明确、支付对象范围不确定、评审时间设置不合理、借用专家支付没有依据、支付时间没有限定等现象,本着依法修订、突出重点、问题导向、强化管理的原则,财政厅梳理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学习借鉴了兄弟省市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和省发展改革委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修订起草了《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二、修订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
《标准》共9个部分,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制定主体。
(二)规范支付主体。
(三)规范支付对象。
(四)明确评审时间。
(五)规范支付标准。
(六)明确交通细节。
(七)规范支付方式。
(八)明确违规情形。
(九)明确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