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区财采〔2023〕37号)

巴州区 2023-09-05 00:00:00

当事人:巴中佰腾商贸有限公司

 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宕梁汽配街莲花锦苑A3单元102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鼎山小学分校教学设备、音控及安防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9022023000065的采购活动时,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投标响应函系虚假承诺,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谈判文件、你公司响应文件和回函、巴中市巴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回函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4089元罚款(大写:肆仟零捌拾玖元,按照本项目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827-5282975

联系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东段113209

                        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

                         202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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