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乐市财政采〔2023〕31号)

乐山市市本级 2023-09-05 00:00:00

乐山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富顺县晟利劳务服务部,住所地:自贡市富顺县富世街道钟秀长街中段(气象局对面)。

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何状志。

被投诉人:乐山市人民医院,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白塔街238号。

法定代表人:曾国军。

委托代理人:王晋。

被投诉人: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住所地:乐山市高新区乐高大道6号6幢智创SOHO A座5楼。

法定代表人:陈丽。

委托代理人:方莹莹。

投诉人富顺县晟利劳务服务部(以下简称晟利劳务部)不服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于2023年7月19日以及乐山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人民医院)于2023年7月20日就乐山市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1012023000154)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一,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定,未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造成财政资金浪费,综合评分评分法专家主观权利太大,容易导致评审工作有失公平、公正。

投诉事项二,市采购中心代理本项目不认真负责、未依法履职,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富顺县晟利劳务服务部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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