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财监〔2023〕罚字第2号)

成都市市本级 2023-08-31 00:00:00

当事人:成都红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址:成都市青羊区锣锅巷65323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参加了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放射科医学影像自助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1012023000039,下称本项目采购活动,你公司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承诺函》系虚假材料,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四川启创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诉书》、你公司《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放射科医学影像自助服务采购项目投诉事项的说明》、成都市青羊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协助鉴定核实社保相关事项的复函》等相关证明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8000元(大写:捌仟,按照本项目采购金额1600000元的千分之五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成都市财政局李老师、陈老师

联系电话:028-61882648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31219

                  成都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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