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凉财罚〔2023〕 8号)

凉山州本级 2023-08-31 00:00:00

当事人:凉山州儿童福利院

地  址:西昌市高枧乡中所村4组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在2020年凉山州儿童福利院食品配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34202020000026)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4320000元,中标价3801600元,服务期3年,截至2023年4月7日累计支付5938252.6元,超中标价支付2136652.6元,超支比例56.2%。你单位没有严格执行采购项目预算标准,实际支付货款金额超过预算金额和中标金额,超支部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但没有按照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凉山州审计局关于凉山州儿童福利院超中标价结算采购款且项目存在转包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凉审财移20231号)及证据资料、凉山州儿童福利院的情况说明、凉山州科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凉财采〔2023〕1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抄送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凉山州财政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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