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邻水县职业中学
地 址: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
二、基本情况
本局调查查明:你单位在学前、汽修、电子、服装、建筑、财务、会计、财经商贸、网络搭建类教学实训设备采购项目中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之规定:本局对你单位责令邻水县职业中学就上述问题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处罚款3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邻水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邻水县财政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