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01182023000077
二、项目名称:成都市新津区教育局2023—2024年中小学(幼儿园)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地址:
被投诉人1:
地址:
被投诉人2:
地址:
相关供应商1:
地址:
相关供应商2:
地址: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3年7月4日就成都市新津区教育局2023—2024年中小学(幼儿园)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1182023000077)向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7月20日收到。经过初步审查该投诉书内容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处理期间,本机关依法查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公告、质疑材料等相关资料,依法要求被投诉人成都市新津区教育局、四川煊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第一包的中标供应商成都市诚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第二包的中标供应商成都泓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投诉事项作出答复,依法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本项目第一包的中标供应商成都市诚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第二包的中标供应商成都泓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虚假的,均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按照法律及招标文件之规定,应取消这两个包的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并应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投诉事项2: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第一包中标供应商资格评审错误,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没有事实依据,且更正公告混淆了“更正原因”与“更正内容”,这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侵犯了我公司合法权利。
经查,2023年5月23日,本项目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3年6月16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本项目评标活动。2023年6月20日,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驳回投诉。
成都市新津区财政和金融工作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