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财政局
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川省德阳市第二中学:
我局在处理“德阳二中城北校区设备采购项目(天花机)(项目编号:N5106032023000073)”投诉时,发现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投诉人乐至县天成电器营销中心于2023年6月9日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之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我局(监督评价局)。
特此通知。
德阳市旌阳区财政局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