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南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宁财办〔2023〕123号)

宁南县 2023-08-28 00:00:00

投诉人:武汉欧佩特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星光工业园B1号厂房

被投诉人1: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航天大道一段144号(凯悦帝景后门旁边)

被投诉人2:宁南县中医医院

地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披砂镇水碾西路6

相关供应商:潍坊志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东四路159   

                         

武汉欧佩特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对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3628日就“移动式医疗废物消毒处置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34272023000033)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20237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371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

未合理设置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1、采购需求不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2、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3、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4、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分值设置不合理;5、评审因素未量化、未细化。

投诉事项二: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投诉事项三

:中标供应商潍坊志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资料响应。

投诉人称:

宁南县中医医院2023年度政府采购意向公告(2)要求采购内容:采购移动式医疗废物消毒处置车主要功能或目标需满足的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的规范和质量标准。需满足的要求:质量合格。2023424日首次发布移动式医疗废物消毒处置车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没有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的规范和质量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供应商在国家工信部门批准的消毒车公告,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的规范和质量标准。在国家工信部信息公告中查询消毒车公告有7个不同品牌,处理能力完全可以达到本次招标要求。

2023424日首次发布移动式医疗废物消毒处置车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其中要求不完整,不明确,没有要求消毒车公告,消毒车免征公告。把移动式医疗废物消毒处置车理解为车辆和设备是单独分开的(固定式医疗废物处置设备通过起重机平放在平板货车上),车辆和设备是分开的在后续使用和车辆年检都不符合国家要求,只能把设备全部卸下来才能经过年检,二期车辆和设备是分开的没有经过安全检测试验,在行驶过程中存在隐患。对比移动式医疗废物消毒车之车和固定式医疗废物处理设备通过起重机在平板货车的设备完全不同的医疗废物处理设备。

2023424日首次发布移动式医疗消毒处置车采购项目招标公告至宁南县中医医院移动式医疗废物消毒处置车采购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三次)前后修改了移动式医疗废物消毒处置车招标参数3次,招标未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他们采用了没有生产过移动式微波消毒处置车的生产厂家提供的招标参数,提供招标参数生产厂家没有国家工信部门消毒车公告及消毒车免征公告。他们提供的车辆和设备是临时拼装的设备。

2023424日首次发布移动式医疗消毒处置车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中技术评分因素只占了7分,后在宁南县中医医院移动式医疗废物消毒处置车采购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三次)中改成5分,分数占比太少,只有系统处理能力评分,没有设备各部分件的技术要求及评分标准,不能体现消毒处置车优势和劣势。而且

综合评分法技术分值设置评分中只设定车辆处理系统处理量>3吨且<5/天(16小时)得2分;系统处理量≥5/天(16小时),得5分,其他没有技术分值。

2023424日首次发布移动式医疗消毒处置车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分过高,未量化、未细化到移动式医疗废物消毒处置车每一项设备技术评分里面。

我公司按采购文件的评分要求,提供完整的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但仍被扣分,我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按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我方经对宁南县中医医院移动式废物消毒处置车采购项目的招标报价均低于公式中的前三名投标人,移动式医疗废物消毒处置车在国家工信部有消毒车公告及移动式医疗废物消毒车免征公告与公示的中标人项目更具中标的条件和价格优势。

公示的中标单位潍坊志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公示的中标人潍坊志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2023620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营业范围只有汽车销售经营范围没有生产汽车经营范围,而宁南县中医医院移动式医疗废物消毒处置车采购项目中包含车辆,中标单位提供的车辆应该为第三方厂家生产制造而不是中标单位生产制造。公告的中标单位潍坊志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内容属于虚假承诺。该公司不应享受小微企业投标价格折扣20%参与评标的政策。

公示的中标单位潍坊志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公共平台查询,该公司参保人数14人。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的人数为86人。虚假填报了从业人员数量,中标单位为虚假响应。

公告的中标单位潍坊志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公共平台查询,中标单位提供的业绩不是车载式医疗废物应急处理系统业绩,中标单位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扫描件业绩没有真正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响应。

中标单位潍坊志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评审中获得了全部技术指标配置的分值,属于提供虚假采购料谋取中标,提供的车辆和设备不符合政府采购要求,中标单位提供的车辆及微波消毒处理设备是临时拼装的,是固定式医疗废物消毒设备临时安装在车辆上面。没有经过国家工信部门批准,也没有经过安全测试实验。没有消毒车公告信息,不符合政府采购要求。

项目开展情况:

2023424日,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

202356日,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2023516日,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二次);

2023530日,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三次);

2023616日,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

2023619日,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

2023621日,武汉欧佩特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质疑;

2023628日,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质疑答复;

202376日,武汉欧佩特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提起投诉;

2023710日,本机关收到投诉函;

2023711日,本机关向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

2023717日,收到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武汉欧佩特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对移动式医疗废物消毒处置车采购项目结果投诉回复情况说明》;

2023724日,收到潍坊志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武汉欧佩特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宁南县财政局投诉的内容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依据回复》;

2023726日,本机关向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评审专家评审事项答复通知书》;

2023728日,收到该项目评审委员会《关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9.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评审说明》;

202389日,收到潍坊志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声明函》。

以上事实,有“四川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质疑函》、《质疑答复》、《关于武汉欧佩特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对移动式医疗废物消毒处置车采购项目结果投诉回复情况说明》、《关于武汉欧佩特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宁南县财政局投诉的内容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依据回复》、《关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9.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评审说明》、《联合声明函》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一不成立,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诉事项一是针对采购文件提出的投诉,已超过质疑投诉期。

投诉事项二不成立,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要求中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业绩材料等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投诉事项缺乏实施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三,1. 潍坊志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技术协议》、《联合声明函》、《商标使用授权协议书》表明潍坊志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参与了移动式医疗废物消毒处置车的生产制造,且其从业人员及营业收入均满足小型企业标准。此事项不成立。2.针对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人数为86人,参保人数为14人,虚假填报从业人员数量,中标单位为虚假响应。此事项不成立,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说明: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从业人员并非指投诉供应商所说的企业参保人数。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3.针对中标供应商业绩问题,中标供应商提供业绩符合招标文件中综合评分明细表中“6.类似业绩 投标人提供近三年内(202011日至今)类似车载式医疗废物应急处理系统业绩”的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鉴于投诉事项一、二、三均不成立,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鉴于此行为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尚未履行。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财政局宁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南县财政局

                                                                                              202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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