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河南利盈专用车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高新技术开发区建业路西段南侧
被投诉人1: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航天大道一段144号(凯悦帝景后门旁边)
相关供应商1:潍坊志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东四路159号
相关供应商2: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医疗科技园
河南利盈专用车有限公司对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就“移动式医疗废物消毒处置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34272023000033)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7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3年7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
投诉事项二:
本项目作为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下达的专项资金,依据《川环办函﹝2002﹞496号》和凉环函﹝2023﹞3号文件明确要求:一、严格招标程序,按照程序组织车辆采购。
本招标标的物移动式医疗废物消毒处置车,用于处置/处理危险废物中的医疗废物(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投诉 事项三 :
投诉事项四
投诉事项五
投诉事项六:
截止到2023年6月21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未查询到制造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移动式医疗废物消毒处置车的有效公告产品数据,即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产品。
项目开展情况:
2023年4月24日,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
2023年5月6日,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2023年5月16日,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二次);
2023年5月30日,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三次);
2023年6月16日,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
2023年6月19日,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
2023年6月21日,河南利盈专用车有限公司提出质疑;
2023年6月30日,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质疑答复;
2023年7月4日,河南利盈专用车有限公司提起投诉;
2023年7月10日,本机关收到投诉函;
2023年7月11日,本机关向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
2023年7月17日,收到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利盈专用车有限公司对移动式医疗废物消毒处置车采购项目结果投诉回复情况说明》;
2023年7月24日,收到潍坊志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利盈专用车有限公司向宁南县财政局投诉的内容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依据回复》;
2023年7月26日,本机关向四川坤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评审专家评审事项答复通知书》;
2023年7月28日,收到该项目评审委员会《关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9.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评审说明》;
2023年8月9日,收到潍坊志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声明函》。
以上事实,有“四川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质疑函》、《质疑答复》、《关于河南利盈专用车有限公司对移动式医疗废物消毒处置车采购项目结果投诉回复情况说明》、《关于河南利盈专用车有限公司向宁南县财政局投诉的内容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依据回复》、《关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9.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评审说明》、《联合声明函》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一不成立,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二不成立,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诉事项二是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该事项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
投诉事项三不成立,潍坊志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技术协议》、《联合声明函》、《商标使用授权协议书》表明潍坊志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参与了移动式医疗废物消毒处置车的生产制造,且其从业人员及营业收入均满足小型企业标准。
投诉事项四不成立,中标供应商提供业绩符合招标文件中综合评分明细表中“6.类似业绩 投标人提供近三年内(2020年1月1日至今)类似车载式医疗废物应急处理系统业绩”的要求。
投诉事项五不成立,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 投标人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资格要求: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1)所提供车辆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产品。提供产品公告网页截图;或承诺交货时提供车辆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产品,提供产品公告网页截图”的要求,中标供应商已提供承诺交货时提供车辆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产品,提供产品公告网页截图的承诺函。
投诉事项六不成立,经查第二中标候选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涉及CCC认证证书部分并非该公司制造,该公司投标提供业绩符合招标文件中综合评分明细表中“6.类似业绩 投标人提供近三年内(2020年1月1日至今)类似车载式医疗废物应急处理系统业绩”的要求。该公司已提供承诺交货时提供车辆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产品,提供产品公告网页截图的承诺函。
鉴于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六均不成立,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鉴于此行为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尚未履行。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财政局或宁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南县财政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