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05012022000495
二、项目名称:泸州市妇幼保健院(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2022年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富顺县晟利劳务服务部
地 址: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钟秀长街中段共和建司集资楼4单元
被投诉人:泸州市妇幼保健院(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99号
被投诉人: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2号
四、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2023年6月19日,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泸州市妇幼保健院(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2022年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项目编号:N5105012022000495)招标公告。2023年7月10日,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本项目开标、评审。截至2023年8月15日,本项目未发布结果公告。
投诉事项1:该采购项目业绩设置10个,对微型企业形成了歧视性待遇或者差别待遇。未落实政府采购应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了政府应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投诉事项2:该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含义不准确、表述不规范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因素未量化。招标文件评分表中以“内容不一致、无关、前后矛盾、套用其他无关内容”等表述作为评审得分的依据,这样的表述属于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属于评审因素指标未量化,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会导致评标工作失去公平、公正。
投诉事项3: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在代理本项目中未依法不认真负责、未依法履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八第(七)项的规定;对自己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未进行合法性审查,违反了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九条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泸州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