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宜财采〔2023〕135号)

宜宾市市本级 2023-08-24 00:00:00

一、项目名称:2023动力电池大会交通安全设施提档升级项目(编号:N5115012023000177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易莱优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新民镇柏树村1组

被投诉人1: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址:宜宾市叙州区蜀南大道西段21

被投诉人2融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路318IMP环球都汇广场15

三、案件基本情况:

2023526(以下未标注年份的均为2023年)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2023动力电池大会交通安全设施提档升级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项目编号:N5115012023000177),采购预算金额:380000062该项目发布成交公告筠连林海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1851845.66元成为成交供应商65日,投诉人四川易莱优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融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质疑。投诉人于62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递交《投诉书》,本机关于621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另查明,该项目64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开始履约。

投诉事项1:投诉人四川易莱优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案项目成交供应商回复材料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高空摄像机”的制造商是清市振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2投诉人四川易莱优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案项目成交供应商筠连林海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回复中描述高空摄像机的制造商家乐清市振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具备产品电子元件及组件的加工及销售能力,营业执照增加“高空摄像机”营业范围还在办理中。该公司注册登记的营业范围不包括“高空摄像机”,不具备“高空摄像机”的生产能力,不能提供公安部所属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成交供应商属于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3投诉人四川易莱优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公告拟定成交供应商筠连林海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关于深圳市维世安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无‘结构化双摄球机’制造能力的问题”回复中描述结构化双摄球机是深圳市维世安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产品之一,证明该厂家只具有销售该产品的能力并不具备生产该产品的能力。

以上事实,有案涉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书》《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融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筠连林海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投诉答复和证据材料,以及送达回证等材料在案佐证。

四、处理结果及依据: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部分成立,鉴于案涉采购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已实际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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