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邻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 址:邻水县鼎屏镇青年路3号
二、基本情况
经查,你单位邻水县黄桷树公园、银鼎山公园部分设施改造采购项目,通过自行组织确定供应商,未按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之规定,本局对你单位给予限期整改,警告的处罚。
邻水县财政局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