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乐市财政采〔2023〕30号)

乐山市市本级 2023-08-23 00:00:00

投诉人:四川新茂福斯特智慧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六路388号4栋5层501、502、503、504号。

法定代表人:李蓓。

委托代理人:邵晨明。

被投诉人: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住所地:乐山市高新区乐高大道6号6幢智创SOHO A座5楼。

法定代表人:兰晓娟。

委托代理人:方莹莹。

采购人:乐山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三苏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包平倩。

委托代理人:张开文。

相关供应商:成都居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同金街388号附1、2号2层,附3、4号3层。

法定代表人:杨黛熙。

相关供应商:乐山纪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797号11幢5楼1-4号。

法定代表人:郭静毅。

委托代理人:张丽。

投诉人四川新茂福斯特智慧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3年7月18日就乐山市妇幼保健院物业服务外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1012023000089)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市采购中心就本项目第一、二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属于无效投标的质疑答复避重就轻,未正面回答质疑事项,侵害我公司合法权益。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四川新茂福斯特智慧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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