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项目编号:
二、 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兰州准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路(街)5505号四层A26室
被投诉人一:得荣县人民医院
住所: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河西下街
四 、基本情况
兰州准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得荣县人民医院于2023年07月20日就《高海拔医疗能力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338202300004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08月0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3年08月07日收到投诉人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我局依法受理后,于2023年08月08日向被投诉人送达了《得荣县财政局投诉答复通知书》(得财采〔2023〕25号)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高海拔医疗能力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投诉说明》及相关附件。
投诉事项1:就采购人对质疑事项1第(1)问心电监护仪答复内容:“根据我院市场调查结果,深圳理邦、深圳科曼、广东宝莱特、宁波戴维、飞利浦等厂家的心电监护仪均能满足该设备技术需求。故不存在质疑供应商所说的该设备需求具有指向性。本项目为设备采购,设备技术需求是决定临床使用需求和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决定因数,并且该设备技术需求为扣分项,非实质性要求:贵公司对心电监护仪的技术需求存在唯一性的质疑,不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贵公司提出的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本供应商对采购人提出的答复内容不满,采购人就答复内容没有给出有效证明材料。
投诉事项2:就采购人对质疑事项1第(2)问无创呼吸机答复内容:“根据我院市场调研结果,美敦力、民康中锦、深圳科曼、凯迪泰医疗、哈美顿、德尔格等厂家的呼吸机均能满足该设备技术需求。故不存在质疑供应商所说的该设备技术需求不满足三家、具有指向性的问题。本项目为设备采购,设备技术需求是决定临床使用需求和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决定因数,并且该设备技术需求为扣分项,非实质性要求:贵公司对无创呼吸机的技术需求具有唯一性的质疑,贵司所述不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贵公司提出的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本供应商对采购人提出的答复内容不满,采购人就答复内容没有给出有效证明材料。
五 、处理依据及 处理决定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得荣县人民医院提供的佐证资料,心电监护仪参数中第5条▲⼼律失常分析≥26种,适用于成人、小儿、新生儿、第7条▲⾎氧:可显⽰灌注指数(PI),测量范围0.02-20%、第10条▲⾎压测量按键在飞梭右侧,仪器右下角,单独设置,方便临床操作,以上三条同时满足的品牌不足三家,且同时满足第1条至第16条的技术参数也不满足三家及以上品牌。因此我局认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得荣县人民医院提供的佐证资料中,无创呼吸机的技术参数中第8条▲可选比例压力支持模式(PPS),压力调节容量控制模式(PRVC)、第10条可选高流量氧疗下可实时监测ROX指数及趋势回顾、第11条可选OSI、RSS、SpO2/FiO2等评估参数,动态关注氧疗效果、第18条▲IPAP:3-50cmH2O、第24条压力上升时间:1-7档可调,以上5条满足的品牌不足三家,同时满足第1条至第34条的品牌也不足三家。因此我局认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1-2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该项目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项
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得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得荣县财政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