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沐川县“东成西就”神经外科提升项目(第二次)
二、项目编号:N5111292023000043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骏安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9号5层502号
被投诉人:四川宏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段1085号5楼9号
相关供应商:乐山永庆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乐山市市中区翡翠国际君悦湾2期
四、基本情况
成都骏安贸易有限公司因不服四川宏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就沐川县“东成西就”神经外科提升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N5111292023000043)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8月1日向我单位提起投诉,我单位已于2023年8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毕。
投诉事项:1.中标产品不满足谈判文件技术要求,中标产品涉嫌虚假响应;2.代理机构未邀请原评审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复议,违反财政部及四川省相关规定。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投诉事项1,无相关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无相关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沐川县财政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