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地 址:
被投诉人 1 :
地 址 :
被投诉人 2 :
地 址 :
四川苏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四川榕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就《城北街道办事处铁厂村太阳能路灯工程(二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5134022023000059)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邮寄),本机关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经本机关审查,投诉书内容符合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7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
2023年7月24日,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向会理市水利局和四川榕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3年7月28日,本机关收到会理市水利局和四川榕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答复。
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编制不合理,存在重大缺陷。需要提供样品,却未给予供应商制作样品的必要时间,存在以其他不合理的要求排挤其他供应商,并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P27页太阳能路灯参数要求第二条★提供符合要求的顶套式灯架成套样品一套(含灯笼,不含太阳能板和LED灯具),用以检验质量和工艺是否能够满足需求。(详见样品效果图){说明:1、“★号参数为实质性要求,成交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按照参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未提供或提供的材料与参数要求不符,为无效响应}
法律依据:
1.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 ) 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 )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 )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 )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川府发﹝2018﹞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严禁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川财采﹝2020﹞74号第二条(四)全面提升政府采购市场主体满意度。严格执行采购法定程序,优化采购流程,规范采购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建立并巩固统一自由和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障市场主体能够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营造全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参与度和市场主体满意度。
投诉请求:
请财政部门裁决!并依法暂停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会理市水利局答复称:
经查,该项目为铁厂村太阳能路灯采购,采购路灯需满足我市“红色旅游文化需求”在谈判文件中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设备质量要求,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和质量要求,本项目谈判文件明确了样品制作标准与要求、样品递交。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购文件不存重大缺陷。该项目提交样品截止时间前有三家供应商按规定提交了样品,不属于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该项目于2023年6月25日发布采购公告,谈判时间2023年6月29日14时30分。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该项目公示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四川苏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相关法律法规产生误解。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谈判文件、采购公告、成交公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谈判报告等在案佐证。
四川榕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答复称:
四川苏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我单位组织的“城北街道办事处石厂社区太阳能路灯工程(二次)项目”和“城北街道办事处铁厂村太阳能路灯工程(二次) 项目”投诉函收悉。
四川苏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诉事项为“投诉人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编制存在缺陷,引发歧义或变相设置带有歧视性、限制性的条款排斥潜在处地供应商。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并实行差别对待。存在控标方便某一人的嫌疑。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现我单位根据本项目相关情况作如下答复:
1、投诉人在投诉中认为采购人为了质量(工艺)要求提供样品是合理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采购人为了质量(工艺)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供样品是合理要求。
2、本次采购为竞争性谈判,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本次采购于2023年6月25日挂网公示(星期日非工作日),6月26日0时0分0秒-28日23时59分59秒为获取文件时间(三个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三),6月29日(包一上午9时00分,包二下午2时30分)开标,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文件编制不存在不合理或重大缺陷。四川苏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把“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理解成“3个工作日的起算时间应该是从谈判文件发出期间截止后开始起算。如果谈判文件发售期限为3个工作日,则应从第4日开始起算。如果是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公告中应当明确谈判文件的发售期限,明确从发售期限截止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3个工作日。”本就是错误解读政策法规文件。在例如四川政府采购网同类型项目中: “2022 年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安宁镇和平村太阳能路灯采购安装项目工程 (第二次),谈判文件自 2023 年 06 月 13 至2023 年 06 月 15 日,每天上午 00:00:00 至 12:00:00,下午12:00:00 至 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 (响应) 管理-未获取采购文件中选择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九、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3 年 06 月 16 日09 时 30分 (北京时间)。”本项目也同样要求提供了样品,时间也同样的满足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6m、7m规格的太阳能路灯整体属于非定制常规产品,均有国家标准规范。套顶式支架属于太能路灯的组成部分,各生产厂家均有成品供市场选择,并按采购要求进行色彩搭配,不具有唯一性。要求提供太阳能路灯组成部件作为样品,主要目的是审查投标供应商产品的材质规范和工艺水平。此外,项目要求的灯笼也是非定制常规产品,要求提供样品,除了考虑产品质量好坏外,还考虑到与太阳能路灯的整体协调性。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4、本项目要求提供的样品(套顶式灯架、灯笼)与标的质量、工艺和使用投入使用后需要达到的氛围和效果有直接关系,也是对投标供应商是否具有本项目履约能力的一种证明。投诉人作为一个建筑工程公司本就不具备本项目太阳能路灯的生产能力,对太阳能路灯的生产制作工艺产不一定了解。至于投诉人报名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18时11分”,认为招标文件没有给他们准备样品预留足够的时间,那如果是在28日23时59分59秒报名,是不是也可以投诉投诉招标文件没有给他们撰写投标文件预留足够的时间呢!在政府采购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因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而需给供应商预留多少时间的强制性规定。至于投诉人自己报名晚,没有足够时间准备样品,那是投诉人自己的原因,与本项目采购文件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并不存在投诉人所认为的“采购文件编制存在缺陷,引发歧义或变相设置带有歧视性、限制性的条款排斥潜在处地供应商”导致“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情形。
综上,本次采购谈判文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采购需求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要求提供样品符合项目实际需要,不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审查查明:
2023年6月25日,四川榕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城北街道办事处铁厂村太阳能路灯工程(二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5134022023000059)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2023年6月29日四川榕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共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2023年6月29日,投诉人向四川榕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3年7月4日,四川榕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质疑回复。投诉人于2023年7月10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涉案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和成交公告;
2.四川苏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书》;
3.本机关发出的《投诉答复通知书》及其答复。
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1: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四、项目要求 1.太阳能路灯中2、灯杆款式。灯杆从地面至离地 1.5m 高为红色喷塑,配黄色红星图案装饰,其余部分为银白色喷塑(见整体效果图)。独立顶套式灯架,高 1.5m,灯架钢管壁厚度≥3.2mm,
套入主灯杆后深度不少于 1m,用镀锌螺丝固紧,灯臂长 1m(不含灯具),与主灯杆呈直角或略为上斜,红色喷塑,配黄 色 五 星 装 饰 图 案 。 灯 臂 下 方 安 装 条 形 灯 笼 , 规 格ø400*900(mm),采用 PE 吹塑工艺一次成型(含“铁厂红”字样),配 LED3W光源(与主灯同亮),模组密封灌防水,防护等级≥IP65。工艺要求:灯杆及支架通过大型数控折弯机一次性压制而成,无漏焊、焊缝均匀;静电喷塑,防紫外线、防氧化,10 年不变色【提供承诺函】。(★提供符合要求的顶套式灯架成套样品一套(含灯笼,不含太阳能板和 LED 灯具),用以检验质量和工艺是否能够满足需求。该样品为定制产品,该样品制作需要一定时间,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本项目未给供应商预留充分制作样品的时间,属于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本机关决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会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会理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