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03012023000189
二、项目名称:2023年监管中心勤务保障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富顺县晟利劳务服务部
地址:富顺县富世街道祥云巷54号
被投诉人1:四川恒瑞巨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路86号1栋9层903号
被投诉人2:自贡市公安局
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中段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1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该政府采购项目无预付款,违反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规定,违反了自贡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2.该项目评分表中的服务方案、应急服务方案以“贴合采购人实际需求能保障项目实施的”表述作为评审的依据。其中“贴合”二字进行了解释,是指方案中不存在①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②凭空编造③逻辑漏洞④科学原理错误⑤不可能实现的夸大及明显套用其余项目方案等情形等。以上评审依据的表述属于无客观的指标、无明确的判断标准,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扩大评审小组的自由裁量权,会导致本项目评审工作失去公平、公正。3.四川恒瑞巨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与自贡市公安局共同编制采购文件时,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四川恒瑞巨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四川恒瑞巨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与自贡市公安局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四川恒瑞巨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时违反了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九条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驳回。投诉事项2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自贡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