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富顺县晟利劳务服务部
住所: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钟秀长街中段共和建司集资楼54号(气象局对面)
被投诉人1:四川知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内江市东兴区万达中心21楼2112—2115号
被投诉人2:内江市市中区永安镇人民政府
住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永安镇北街66号
四、基本情况
富顺县晟利劳务服务部不服四川知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就农村公路养护(采购项目编号:N511002202300004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7月17日收到邮寄投诉。
经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7月18日向富顺县晟利劳务服务部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补正准确的投诉人地址及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7月20日,本机关收到补正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已于2023年7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一
投诉事项 二:
项目开展情况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对于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成立,但鉴于更正后的采购文件对投诉事项所涉及的评分细则内容进行了改变,故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中“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对于投诉事项二,投诉内容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范畴,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二。
内江市市中区财政局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