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甘财采管〔2023〕23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州本级 2023-08-14 00:00:00

一、项目编号:N5133112023000021

二、项目名称:泸定人民检察院办案与专业技术用房综合信息化建设政府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江西瑞之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滩万达广场A区A2办公楼-1615室

被投诉人1:

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住所: 泸定县泸桥镇赤水路25号

被投诉人2:

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釆购中心)

住所: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沿河西路1号工商大厦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西瑞之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釆购中心)就泸定人民检察院办案与专业技术用房综合信息化建设政府采购项目(三次)采购项目编号: N513311202300002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6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628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1:泸定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与专业技术用房综合信息化建设政府采购项目(三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中标单位甘孜州新航商贸有限公司合同包1的信息中,产品的品牌有叫详见分项报价明细的吗,型号规格有叫详见分项报价明细的?政府采购实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公示中有品牌及规格型号,但是内容就可以这样随意填写吗,而且根据招标文件,品目号就是一个吗。

投诉事项

2:泸定县人民检察院泸定人民检察院办案与专业技术用房综合信息化建设政府采购项目(三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附件中未有中小企业声明函。招标文件第六章的招标响应文件格式中,明确确认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单位甘孜州新航商贸有限公司未响应招标文件,评审情况表中,中标单位甘孜州新航商贸有限公司是否根据政府扶持政策在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一栏中是否,也就是中标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提供虚假响应招标文件。虚假响应,应按废标处理。包括代理公司、评审专家也不按照招标文件审阅文件,严重违规。

投诉事项

3:根据代理公司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023年 4月20日的采购公告中: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3年04月21日至2023年04月26日: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应按废标处理。

投诉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1,案涉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截图。

关于投诉事项2,案涉项目招标文件及评审情况表截图。

关于投诉事项3,获取招标文件是2023年04月21日至2023年04月26日,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文件发出开始之日为2023年04月21日,按照开始当天不计入时间,2023年4月23日、2023年4月24日、2023年4月25日、2023年4月26日。23日是为有效工作日,少于5个工作日。2023年的4月20日是采购公告时间,又不是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招标文件发出之日也就是2023年04月21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如下: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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