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洛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财罚〔2023〕1号)

甘洛县 2023-08-14 00:00:00

当事人:四川佳宏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绵阳市涪城区富临东方广场1栋2703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新市坝镇便民服务中心改建项目(甘政工招〔2023〕006号)”(以下简称该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文件、你公司的投标文件、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四川佳宏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证证书调查结果的报告》等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截止目前为止,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相关佐证材料及要求听证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采购金额2480938.36元的千分之五12404.6918元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我机关你公司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由我机关向你公司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你公司根据缴款书上面提示的缴款编码到开户银行办理缴款,缴款完成后自动获取缴款票据,可在预留手机上查询或下载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甘洛县财政局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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