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33112023000058
二、项目名称:新龙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电采暖系统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胺玥诺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路新二区36栋1单元101室
被投诉人1:新龙县人民法院
住所:新龙县茹龙镇文江街5号
被投诉人2:成都荣兆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3号12栋1单元3层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南昌胺玥诺工贸有限公司不服成都荣兆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新龙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电采暖系统项目(项目编号:N5133112023000058)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7月18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新龙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电采暖系统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电线电缆制造商四川三电川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制 造商四川三电川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有国家强制性3C认证,未有国家合法合规的行政许可证书。中标单位提供不合法不合规制造商,虚假响应招标文件,应按废标处理。
投诉事项2:根据代理公司成都荣兆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5月10日的公开招标公告中: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3年05月11日至2023年05月17日: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发出之日时间2023年05月1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令当天不计算,应2023年05月12日、05月15日、05月16日、05月17日少于国家规定的不得少于5天,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应按废标处理。(5月10日是采购公告之日,不是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发出之日应为2023年05月11日)
投诉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成都永吉太阳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制造商四川三电川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不是合法合规制造商,该制造商未有国家认证的行政许可(工业生产许可证),不是合法合规制造商,未取得国家认证的行政许可,不得进行生产、销售、进口。
关于投诉事项2,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响应《民法总则》的要求,2017年10月1日执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民法总则》是我国的根本大法,随着《民法总则》的修改,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相关时间节点计算也应遵循其计算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应是招标文件获取之日为发出之日,发出之日为2023年5月11日,按照当天不计入,2023年5月12日、2023年5月15日、2023年5月16日、2023年5月17 日均为国家法定工作日,只有四天,少于5个工作日。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应从发出之日第二天开始计算。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1、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