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财采罚﹝2023﹞4号
当事人:四川创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达州市开江县新宁镇南山小区C栋7-1号
法定代表人:李旭
当事人:达州任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达州市开江县新宁镇环城东路58号教师楼小区七单元2楼1号
法定代表人:唐代成
案由:串谋投标
- 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经调查,你们单位于2023年6月27日在共同参加开江县政府采购中心开展的“四川省开江中学劳务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7232023000032)”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委托同一人制作电子响应文件并上传,构成与供应商恶意串通,属于串谋投标的违法行为,对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移送涉嫌围串标情况开展调查的函,协助调查通知书、执法调查笔录,竞争性磋商文件、涉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评审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关“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结合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二、总则、…七、磋商纪律要求、33.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3)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要求,认定当事人参与该项目串谋投标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结合本案的违法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发生之后的认错态度,决定对你们单位分别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如下:
(一)、处以四川创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采购金额千分之五(1100000元×5‰)的罚款5500.00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处以达州任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采购金额千分之五(1100000元×5‰)的罚款5500.00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们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电子缴款通知书(附后)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财政局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