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01052023000096
二、项目名称:2023年青羊区国家教育标准化考场基础保障设施设备(空调)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乐至县天成电器营销中心
地 址:乐至县仙鹤大道1号
被投诉人:成都市青羊区教育技术装备与信息管理中心
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苏坡桥西街27号
四、基本情况
乐至县天成电器营销中心因认为成都市青羊区教育技术装备与信息管理中心就“2023年青羊区国家教育标准化考场基础保障设施设备(空调)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1052023000096)(以下简称“本项目”)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6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投诉人虽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载明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寄出了一份快件,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证明托寄物系“质疑函”,不足以证明“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投诉人并不是针对本项目提起投诉的适格主体,本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成都市青羊区财政局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