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成都晟达保洁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高新区(西区)顺源环街388号
被投诉人1:泸州市龙马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龙马潭区莲花池街道春雨路一段240号
被投诉人2: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未来大道二段68号1栋3楼
投诉人成都晟达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达公司)不服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就泸州市龙马潭区城乡环卫一体化2023-2026年度外包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504202300002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局邮寄投诉书提起投诉,本局于2023年6月19日收到。经审查,本局认为: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于2023年6月21日向投诉人晟达公司送达《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投诉人晟达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局邮寄补正后的投诉书提起投诉,本局于2023年6月26日收到,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投诉事项2:
投诉事项3:
二、调查情况
本局经调查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获取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9日,虽然采购代理机构2023年5月10日对采购文件进行了变更,但未对被质疑事项造成影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人晟达公司2023年6月5日提出质疑,其日期超过法定质疑期限,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认定晟达公司提起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州市龙马潭区财政局
2023年7月31日